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1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進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進國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收受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137號第一審判決後,已於法定期間內之102年12月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本院上開案號之判決,理由量刑過重」云云,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將卷證檢送二審,由二審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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