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紀合約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 吳紹 惟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聲音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經紀合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第一項:「確認原告與被告所簽訂之演藝經紀合約已不存在。」、第二項「被告所請求之違約金為無理由。」等請求,原告顯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各訴訟標的價額,及其主張之數項標的間有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聲明一訴訟標的為原告否認被告主張對於合約之權利,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被告主張契約權利之價額;聲明二訴訟標的為原告否認被告主張違約金之金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被告主張違約金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