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72號抗告人 曾文泉 上列抗告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其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