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10號原告 陳俞宏 送達代收人 吳祝春 律師被告 林昶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752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