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