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028號債權人 蔡美玲 債務人陳 昱廷 兼法定代理陳玟杉人債務人 李承璟 兼法定代理 李彥蓁 人3(戶)債務人 林俊良 兼法定代理 吳德寶 人兼法定代理林金蘭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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