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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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21號至第1124號抗告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21號至1124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50案19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21號至1124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及第495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歐陽儀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