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18號上訴人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
參加人 李銀忠 即升陽室內裝潢工程行
賴錦洸 即 純揚 工程行受告知人艾格妮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諭 受告知人庭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美玉 被上訴人美商仙妮蕾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