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廖怡琦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8萬4996元,應徵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