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03號
103年度易字第240號103年度訴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大安選任辯護人吳宜財律師
陳建宏律師 林明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490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9497號)暨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3684號、第9497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吳承學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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