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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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寄押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9月28日上午11時於本院刑事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陳君鳳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