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竹君邱慧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動有前項是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其目前因疫情影響正積極找尋工作中,收入不穩定,已不足家庭生活支出,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延長履行半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實難採信聲請人確係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故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同年12月30日通知聲請人應補正事項,包括聲請延長期間、離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目前收入、支出明細等,債務人分別於110年11月23日、111年1月4日收受前開通知,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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