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2月22日上午9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威龍
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壹元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
、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及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