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47號原告 林佩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彬涵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