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凱悅 債務人 王玉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王玉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之事實理由,聲請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其對第三人 王玉玲 之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惟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催告存證信函一紙,其內容係記載債務人王玉珍向聲請人陳凱悅之母親王玉玲借款
100萬元,則由聲請人陳凱悅為債權人為請求之依據為何尚無從得知,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上開釋明文件及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或存證信函所提之匯款資料。聲請人於108年12月16日陳報狀中表示,第三人王玉玲於107年1月15日往生,聲請人為其繼承人,並提出第三人王玉玲之郵政存簿儲金簿,稱其於98年1月20日提轉100萬元匯入之帳戶0000000000000即為債務人王玉珍所有等語。惟就非訟事件本院僅能為形式審查,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尚無法釋明匯入帳戶0000000000000即為債務人王玉珍所有,則僅憑聲請狀及補正內容之說明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已達釋明程度,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就第三人王玉玲之繼承系統表觀之,第三人王玉玲之繼承人亦非僅聲請人陳凱悅一人,若其餘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或繼承人間就系爭債權未協議分割由聲請人單獨取得,則應由全體繼承人提出本件聲請,附此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