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陳銀盛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2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陳志成 」之署名肆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銀盛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6月17日確定,109年6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受處分人冒用其胞弟「陳志成」之姓名,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署名共4枚,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署押之處│偽造之署押│├──┼────────┼──────┼──────────┤│⒈│交通事故現場略圖│現場簽證欄│「陳志成」之署名1枚│├──┼────────┼──────┼──────────┤│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受測者欄│「陳志成」之署名1枚│││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所含之酒精濃度檢│││││測單│││├──┼────────┼──────┼──────────┤│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申請人簽收欄│「陳志成」之署名1枚│││人登記聯單│││├──┼────────┼──────┼──────────┤│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被詢問人欄│「陳志成」之署名1枚│││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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