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廖子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德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155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6日起至96年4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94年4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422元,及其中新臺幣202,916元,自民國96年4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