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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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楹臻選任辯護人張耀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於104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三、㈠、1.關於「詳後述三、」均應更正為「詳後述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貳、三、㈠、1.關於「詳後述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為「詳後述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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