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丁○○
丙○○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路27之
8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足稽。是原告訴請被告履行契約等事件,應向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