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原告 洪耀堂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被告 林楊玉平
林春福 林美秀 張雅芳 張雅汝 張曜麟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林美秀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