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60號上訴人 丁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27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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