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82號原告 李詩璜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 律師被告 廖建智 上列被告廖建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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