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宗發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參零伍陸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宗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94號、104年毒偵字第8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298公克、0.075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8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4年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袋(淨重0.23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2298公克)、白色結晶塊1袋(淨重0.07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0758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8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4年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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