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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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91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志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麗悅 即 鄭雅蔆 即銓利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為 簡世薰 是否有誤?請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提出本票面額50萬元之清晰本票影本以確認相對人銓利企業社之印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