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6號原告 陳耀楨 被告 周素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902元(含本金60萬元及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29日止之利息200,902元,計算式如附件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春玉附件:請求項目試算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