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購買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幸宜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購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