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769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務人王秀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