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768號債權人亞周建材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文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亞周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蔡文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