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74號原告阮氏○仙被告台灣○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束○萬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3月17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文賢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於同年3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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