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陳文魁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賴巧淳 律師被告 邱展鴻
陳冬和 陳勝明 許清溪 陳家誠
陳偉志 陳書雍 陳俊諺 許火木
黃許梨花黃木山 之繼承人
黃茂林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茂川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素女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茂松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素梅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素秋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素真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寬茂 黃寬意 黃寬龍 黃文雄 黃鑫慧 黃鑫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592元【註:嘉義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3,2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面積合計117.31平方公尺(計算式:6.59㎡+53.30㎡+38.64㎡+9.81㎡+2.14㎡+6.83㎡=117.31㎡),上述六筆土地現值合計共375,392元。另外,嘉義縣○○市○○段000地號的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5,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面積12.00平方公尺,土地現值為61,200元。以上七筆土地現值合計總共436,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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