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陳文魁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賴巧淳 律師被告 邱展鴻
陳冬和 陳勝明 許清溪 陳家誠
陳偉志 陳書雍 陳俊諺 許火木
黃許梨花 即 黃木山 之繼承人
黃茂林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茂川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素女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茂松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素梅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素秋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素真 即黃木山之繼承人
黃寬茂 黃寬意 黃寬龍 黃文雄 黃鑫慧 黃鑫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592元【註:嘉義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3,2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面積合計117.31平方公尺(計算式:6.59㎡+53.30㎡+38.64㎡+9.81㎡+2.14㎡+6.83㎡=117.31㎡),上述六筆土地現值合計共375,392元。另外,嘉義縣○○市○○段000地號的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5,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面積12.00平方公尺,土地現值為61,200元。以上七筆土地現值合計總共436,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