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關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上訴人安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登明 被上訴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 陳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