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