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00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劉芳茹
曾敏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芳茹前於民國99年至101年間,邀同債務人曾敏瑛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02,580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芳茹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2,006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曾敏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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