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平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6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平因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TopPenisOintment」貳盒、「金剛噴霧劑」叁盒、「GreenGallant」伍盒、「TopBegisternSaibe」肆盒及「生精片」壹佰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5列至第7列刪除「或擅自大陸地區輸入之藥品」、「第22條」、「禁藥」等語、第8列所載「陳列前揭偽禁藥」更正為「陳列前揭偽藥」;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藥事法所稱之偽藥,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藥事法第22條亦有明定。查扣案之「生精片」,係被告陳志平自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年人處購入,而非自國外帶入或擅自輸入國內之藥品,且觀之該等物品外觀,亦無製造或輸入之廠商名稱或製造地點,無從辨認確係由外國輸入之藥品,惟該等藥品內容確係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見警卷第28頁、第51頁),足認係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而非禁藥,聲請意旨就此容有誤會,然其僅屬同一法條下不同罪名之適用,尚不涉及法條變更,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因過失不知為偽藥,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又被告自民國102年間某日起至102年9月25日即被查獲時止,意圖販賣而陳列扣案之偽藥,係以營業牟利為其基本行為態樣,於構成要件類型上,本質上已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疏於查證,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有損國民健康之虞,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尚非均屬違禁物。查扣案之「TopPenisOintm-ent」2盒、「金剛噴霧劑」3盒、「GreenGallant」5盒、「TopBegisternSaibe」4盒及「生精片」100片,尚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沒入銷燬,且屬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送驗用罄之偽藥檢體,因已滅失,無從沒收,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6192號被告陳志平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10居臺南市○○區○○路○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平疏未查證不詳姓名年籍之林姓成年人至其所經營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人之初情趣商品店」兜售之「TopPenisOintment」、「金剛噴霧劑」、「GreenGallant」、「TopBegisternSaibe」及「生精片」等,分別係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製造、或擅自大陸地區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第20條、第22條所稱之偽藥、禁藥,依法不得販賣,竟於民國102年間起,在上開情趣商品店內,以不詳價格,意圖販賣而在上址陳列前揭偽禁藥。迨102年9月25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TopPenisOintment」2盒、「金剛噴霧劑」3盒、「GreenGallant」5盒、「TopBegisternSaibe」4盒及「生精片」100片。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陳志平之供述。
2、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壯陽類(大陸藥品)資料各1份。
3、搜索扣押筆錄。
4、「TopPenisOintment」2盒、「金剛噴霧劑」3盒、「GreenGallant」5盒、「TopBegisternSaibe」4盒及「生精片」100片扣案可證。
二、核被告陳志平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檢察官吳毓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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