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76號
原告 黃柏恩
于 白儂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黃柏恩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于 白儂張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