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游金郎
訴訟代理人  游美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沛雯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0
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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