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司調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純活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施家豪 應將坐落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19日以
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移轉登記塗銷云云。惟查,依聲請人
聲請意旨,其聲明性質核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應認其性質不能調解。且經本院於108
年11月19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
施純活應於108年12月9日前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其逾期迄
今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另聲請人亦未主張
其他理由或依據,而可期待相對人就此金融機構之消費借貸
債權請求能同意到院為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調解之聲
請顯然不能調解,亦無成立之望,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