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維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
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
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