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07號
原 告 陳粟筠
訴訟代理人 陳鈺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耀鳴 、 張力 中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柒
佰肆拾陸萬伍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
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1樓之房屋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之規定,核定為7,248,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60,400
元×12月÷10%=7,248,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租金217,800元,並自108年11月22日起至返還
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0,500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217,800元。另按月賠償60,5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7,465,800元(計算式:7,248,000元
+217,800元=7,46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