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4年台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56號聲請人 蔣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麗真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玲法官陳麗芬法官游悦晨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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