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9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土地徵收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759號聲請人 陳佳森 上列聲請人為土地徵收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
1項第3款前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規定。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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