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7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解聘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778號聲請人 伍猷俊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林旭峰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解聘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解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6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
2項及109年6月30日施行之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