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7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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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7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刑事補償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774號聲請人 詹民進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補償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1號重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重審之聲請,使聲請人無法獲得有效救濟,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亦僅係指摘其重審聲請遭法院駁回,故應屬違憲裁判等詞,客觀上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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