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752號債權人 郭瑋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乃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債務人究為發票人「鼎雲國際有限公司」或自然人「
李乃志」?若為前者,併應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若為後者,應提出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㈢退票理由單。
㈣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補正利息起算日及迄日各為
何?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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