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7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正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314條規定,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均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正義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提起公訴。茲告訴人 黃凌姍 、 周佳鴻 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32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