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51號原告 徐維助 被告 徐金川
徐增光 徐明彥 徐嘉男 徐嘉隆 徐崑勝 徐雍智 徐濱弘 徐濱洲 徐維聰 徐銘謙 徐一綾 徐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243、243-1、243-2、243-3地號等4筆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53,702元【計算式:(243地號土地面積134㎡×公告土地現值362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1)+(243-1地號土地面積120㎡×公告土地現值36200元×原告應有部分2/21)+(243-2地號土地面積101㎡×公告土地現值36200元×原告應有部分2/21)+(243-3地號土地面積173㎡×公告土地現值46175元×原告應有部分2/21)=1,753,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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