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4號債權人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明鋼構工業有限公司林正華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權人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9月15日
經授中字第0973514174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㈢債務人百明鋼構工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5年2月8日經授中
字第0953465036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劉玥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