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雖不符刑法自首之要件,惟被告所獲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1萬元,經本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業已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3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之規定,是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亦符合減刑之規定,併予說明。
二、經核尚無不可,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二級│依據法令從│販賣第二級│轉讓禁藥罪│毒品危害防│││毒品│事公務之人│毒品罪││制條例││││員,竊取公│││││││用財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3│││月│年│年│月│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貪污治罪條│毒品危害防│藥事法第8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例第4條第│制條例第4│條第1項│制條例第4│││條第2項│1項第1款│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11月4│93年4月中│93年9月間│93年8、9│88年10月間│││日、同年月│旬某日至93││月間││││9日、同年│年5月21日││││││月26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機關年度│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及案號│署93年度毒│署93年度偵│署93年度偵│署93年度偵│署89年度少│││偵字第4701│字第18746│字第18746│字第18746│連偵字第53│││號、94年度│號、94年度│號、94年度│號、94年度│號│││毒偵字第44│偵字第4788│偵字第4788│偵字第4788││││7號│、6146號│、6146號│、614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後│案號│94年度簡上│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0年度少訴││事││字第57號│第821號│第821號│第821號│字第16號││實├──┼─────┼─────┼─────┼─────┼─────┤│審│判決│94年3月14│95年4月4│95年4月4│95年4月4│91年2月27│││日期│日│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定│案號│94年度簡上│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0年度少訴││判││字第57號│第821號│第821號│第821號│字第16號││├──┼─────┼─────┼─────┼─────┼─────┤│決│判決│94年3月23│95年12月12│95年12月12│95年12月12│94年4月4日│││確定│日│日│日│日││││日期││││││├──┴──┼─────┼─────┼─────┼─────┼─────┤│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第3條第1│第6條│第2條第1│不合減刑要││國九十六年│項第3款│項第1款但││項第3款│件││罪犯減刑條││書│││││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4│││褫奪公權期│月│年6月│年│月│││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