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7號
106年度聲字第1579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順鴻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6年8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3月期間即將屆滿,且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順鴻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黃順鴻具保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順鴻因販買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民國106年8月3日羈押迄今。因被告已坦承所有犯行,且於上次入監執行期間,已失去老父親,老母親目前已七十餘歲,健康狀況不佳,故希望可以交保回家,以善盡孝道等語。
二、經查:被告黃順鴻因販賣及轉讓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認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乃自106年8月3日起羈押3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參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第8條第1項、第2項之轉讓第一、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2次通緝紀錄,本案又涉及販賣及轉讓第一、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甚高,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心理,被告縱然於本案親到到警局說明後經警執行拘提,但仍顯有可能於獲判重刑後逃亡,故有相當理由認為如不延長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應自106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併於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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