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原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林武宏 訴訟代理人 許成滄
莊凱文 林佑儒 被告 游子力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112年度訴緝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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